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母公司”,是指公司,即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含 50%)以上股份或权益,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参股子公司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
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三)“子公司管理”,是指公司作为股东,对子公司设立、运营及退
出等过程中与股东权利有关事务的管理行为。
(四)“股东派出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推荐)到子公司中的股东
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委派(推
荐)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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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
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
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
等工作。公司对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
或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
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的公司章
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
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有权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出人员”)
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
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
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
执行:
(一)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
险的原则,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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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子公司应按规
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算、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
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完
成预算编制,在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备公司财务部门。子公司经理
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必须根据子公司的预
算批准机构对预算调整的审批授权,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
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
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
无效的应当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
金库。
第十七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
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子公司有关
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
应充分 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征得公司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秘书同意,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抵押、
质押等情形,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新项目投
资。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
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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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
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并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审
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
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
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此类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的
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给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
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由公司指导制定,子公司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及重大经营业务调整或开拓新的重要业务,需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报告,待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或出于战略调整,或在战略实施中出
现重大异常情况,需子公司关、停、并、转或暂停的经营业务,由公司
提出,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条 子公司经理层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进行工作汇报。定期汇报内容
包括子公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不定
期汇报应在获悉的第一时间汇报公司,内容包括项目进展、职能部门负
责人或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变动以及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
经理汇报,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决策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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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必须在公司批准后方可交子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不得
擅自决定应由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
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
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
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者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
议;应当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子公司、
分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
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母公司董事会授权
母公司总经理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者
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
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监察审计,或对其进行业务指
导。子公司可以设立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子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并将监
察审计意见或决定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
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中、
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履职、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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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公司监察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监察审计的准备,
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提供监察审计所需的所有
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批准的监察审计意见书和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
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
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
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
并报 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
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
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