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作为苏州
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之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之杰增加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华之杰电
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761 号),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97,0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天健验〔2025〕6-10 号)。公司已将上述募
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
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
《华之杰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 8,650 万件电动工具智能 张家港华捷电子
零部件扩产项目 有限公司
合计 48,608.58 44,416.44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基本情况
(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为科学布局生产场地、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拟增
加募投项目“年产 8,650 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增加前 增加后 增加前 增加后
年产 8,650 万件 江苏省张家港 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
张 家 港 华 张家港华捷电子有
电动工具智能 经济开发区 区(南区)新泾西路 3
捷 电 子 有 限公司、苏州华之杰
零部件扩产项 (南区)新泾 号、苏州市吴中区胥口
限公司 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目 西路 3 号 镇孙武路 1031 号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协同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整
合公司优势资源,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拟调整募投项目“年产 8,650
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建筑工程 1,500.00 13,028.12
设备购置 33,078.33 23,714.63
设备安装调试费 992.35 237.15
基本预备费 1,778.53 1,109.40
铺底流动资金 5,259.37 4,519.29
总投资 42,608.58 42,608.58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投资总额、投资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且不
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本次调整可进一步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进上述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
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年产 8,650 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
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
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
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
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
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新浩 胡虞天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