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
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因辞任或者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由
董事会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运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召开会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
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被通知人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前述通讯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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