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2: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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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及其持
续变更进程。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子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子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面谈/会议等形式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
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或单位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
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勤勉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
小,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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