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2: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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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
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充分且必要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
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
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上市规则》规定
的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
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条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本条所称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外,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三)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四)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
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影响其履行职责;
影响的。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交易,不适用本制度相关约定的,参照《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按审批权限尽
快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五)在深交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会董事会秘书;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审计委员会
行监督;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问;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内幕信息,知悉
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
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关业务规则;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指
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深交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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