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债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电力能源投资;
(五)购入、出售或置换基建设施、不动产、土地等;
(六)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投资事项;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
应同时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还应符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备。其
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或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达到公司披露要求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
理决策四个层次。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如同一或相关标的的投资事项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的规定划分为多个类别,则应按照前
述规定划分的类别和计算标准分别计算交易金额,并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董事会
审议和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和
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若达到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
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
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第九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议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以内。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的投资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
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本条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股东会审议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要求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
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
情况并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购入、出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
第九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委托理财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
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若交易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或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
项外,其他投资事项报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授权审批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时,应由投资管理部门初步判定
项目可行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经济评价和风险评价等必
要程序,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后,按
《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
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决策通过的投资项目,应根据各自职责
落实工作:
(一)投资管理部门具体执行经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财务部应依据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
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审计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对投资项目的
实施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
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投资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