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福
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具
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
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
称“《审批表》”)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承诺函》”),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信息,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
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进行复
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四)公司董事长对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处理做出
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持续跟踪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事项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
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附件一: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分、子公司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 □否 否已签署书面保密 □是 / □否
知情人登记表
承诺函
申请部门/分、子公司 申请部门/分、子公
负责人意见 司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规定;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
报道、传播该等信息;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护照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