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
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
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
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在权限范围内,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负责具体运作金融衍生品交易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a)负责审核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及相应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b)负责审核财务部制定的日常衍生品交易方案;
c)负责审核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控制方案。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披露。
a)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流程;
b)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编
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
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c)负责在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
d)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e)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f)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
露。
a)参与审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方案制定;
b)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成果。
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
会计核算情况、办法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公司实际业务需求为依托,不得以投机盈利为目的。
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
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东会审议:
a)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b)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c)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a)财务部负责起草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及相应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后报财务总
监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
计划;
b)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范围内,财务部根据公
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衍生品交易方案,由风控法务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终审,由
总经理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
c)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
d)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e)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务操作、会计处理等专业人员,确保参与业务的人员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
交易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逾期。
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总
经理、董事长,并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汇报。根据审批权限,由总经理、董事会
或股东会做出风险方案执行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十年。金融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
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十五年。
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