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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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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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 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
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 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查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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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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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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