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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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
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存在重大差
异;
  (五)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与《上市规则》规定的最新预计相关指标方向
不一致,或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
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一般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
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
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
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
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公司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或实现盈利且净利
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
异幅度较大;
  (二)因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
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 3 亿元,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
及上述情形;
  (三)公司处于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最新预计的《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指标与原预
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中的数据和指标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二)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
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重大差异或与
事实不符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
人员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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