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
挥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确认和咨询活
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
提高运作效率,以帮助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
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
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
理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根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审计部的资
源要求,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诚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诚实勤恳地开展工作,从而为信任其判
断提供基础。
(二)客观。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检查活动或过程
的信息时,要显示出最高程度的职业客观性。在作出判断时,不受其个人喜
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有相关环境作出公正的评价。
(三)保密。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尊重所获取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没有
适当授权不得披露信息,除非是在有法律或职业义务的情况下。
(四)胜任。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时能够使用所需要的知
识、技能和经验,应当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的效果、质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
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
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及审计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
的有关员工;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和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制定
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预算、经营方针及绩效考核目标
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
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
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研究、
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
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
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
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
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
有权予以制止,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
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部必要
的处理、处罚权,审计部可以在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据以对有
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
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尽责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
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
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
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
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及保荐机构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审计
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及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及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是
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及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
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必备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的审批后执行。
具体审计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
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二)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审计
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
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并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
实认定清楚、正确,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依据复核后
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将已征求过被
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
董事会审定,由董事长签发,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意见书》
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
见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内部审计意见书》10日内向审计部申请复
审,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应继续执行。
(四)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
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其纠正问题。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
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以
及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
于五年。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
结。其中审计文书包括:1.审计通知书;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反映
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4.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
批复和意见;5.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6.申请复审报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
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
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依照公司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
时亦同。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