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等形式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规定应
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根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
险因素。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
者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公司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二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二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在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三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的分类存档保管工作,保管期限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该部门的信息报
告责任,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应在董事会秘书负责下,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在年度末,遵照公司统一
的档案管理制度,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
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后,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
信息、资料。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在消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
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信息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根据董事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决定发布。
(四)涉及《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
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
复公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遵守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登记和上报程
序。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构、新闻媒体
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若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
证券机构备案。
第九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
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