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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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制定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
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
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将该通报事
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
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披露具有决
策权;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
核权;
  (三)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有
直接责任;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二)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作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当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其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
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
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以及
下属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须对其
所提供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共同协作做好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
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
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五章关于临
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
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
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
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
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
数据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
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
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
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修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
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应当出席会议。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
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根据董事会办公
室所列的资料清单,按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审核,由董事长签发,在深交所规定时间内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供的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审核,董事长签发,在深交所规定时间内披露;
  第六十五条 除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
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
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或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
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其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并以董
事会公告形式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或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由
董事会办公室提前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
关系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
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十年。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由董事会秘
书批准同意,所借文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
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污损、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
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已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
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
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
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
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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