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
行使选举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
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本次
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具体操作如下: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
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
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选票视为弃权;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高
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
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缺额董事另行召开股东会选举填补;
最低人数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另行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
最低人数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原董事需继
续履职,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多于”
“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
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