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9: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
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
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向深交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重组预案或者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
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问责,并及时向深交所、公司注册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
构报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
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无
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
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涉及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
大事项时,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在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时,董事会办公室除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事项的关键时点、参与筹划决策的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并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
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
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附件一: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证件类   证件号 知情时            所属单         关系类             内幕信              联系手 通讯地 所属单
    姓名/名称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型     码     间            位           型              息内容               机   址   位类别
                                     系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永福股份
公司代码:30071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
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方式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参与机构和人员签字: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永福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