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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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
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
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
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
续督导期内的,可以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
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交流沟通事项采取事后复核,及
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
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
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
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
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
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
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
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
答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后发布或回复。董事会秘书在审
核中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内部
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等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
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
关系的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登记与档案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十三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追求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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