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
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
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非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
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
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
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
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
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
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由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被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
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