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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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价格等就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
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
反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
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与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
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
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
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
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
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
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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