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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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福建永福电
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
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若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提名委员
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提
名方案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门的负责人
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的不得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所规
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一)熟悉公司情况,且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二)具有担任公司所属行业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职
务五年以上的经历,且业绩突出;
  (三)优先在原董事会成员中选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或其他委员的提
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款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应当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相关有权主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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