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百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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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
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
(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4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343 号)(以下简称“《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
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 号)(以下简称“《首
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
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
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
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
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
款、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及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
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
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信息。
计投标询价。
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上午 8:30 至询价日
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
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定价依据一经提交,即视为网
下投资者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负责。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一个价格,
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
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
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
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
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
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每个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
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
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78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78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9.8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应
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
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
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
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的孰低值,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浙商证券投资者平台
(https://thfx.stocke.com.cn/kcb-web)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
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
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
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请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上午 8:30 至询价日
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
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
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产品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总资产金额应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
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报告》的产品总资产金额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1
月 25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浙商证券投资者平台提交的《网下配
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
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请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
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
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1 月 25 日(T-9 日)的产品总
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
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
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
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
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
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
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
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
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
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
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
申购。
  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
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
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
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
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纳百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
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1)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5 年 11 月 28 日(T-6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
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
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
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执行。
   (2)网上投资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满足《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在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可在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相
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根
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
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新股申购单位为 500 股,网上申购数
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
一,即最高不得超过 6,5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
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
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并可同时用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
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
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进行网上和
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申购。
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
网上、网下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中的“六、本
次发行回拨机制”。
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
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
填写备注。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
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
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
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详见本
公告“十、中止发行情况”。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
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
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
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采取不
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
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按一百八十个自然日计
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
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招股意
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
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
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
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
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
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
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101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为浙商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纳百川”,股票代码为
“30166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
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
总股本为 11,166.96 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58.34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跟投数
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139.5870 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即 418.7610 万股,且认购金额合计不
超过 15,00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63.392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70.0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
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战略配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
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 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
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于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中午
及《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
具体标准及安排详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
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
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
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
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
售。
将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
详见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刊登的《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
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780 万股。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
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
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总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
无效。
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及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况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的规
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5 年 11 月 27 日(T-7 日)登载于深
交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证监许可〔2025〕2101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纳百川”,股票代码为
“30166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
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主承
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实施;网上发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配售的投资者组成。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浙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均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
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
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详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
资者资格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
的证券投资产品。
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791.74 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166.9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58.34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跟投数
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139.5870 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即 418.7610 万股,且认购金额合计不
超过 15,00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63.392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70.0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
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
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应通过浙商证券投资者平台
(https://thfx.stocke.com.cn/kcb-web)在线提交《申购电子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
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和《招股
      T-7 日           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路演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T-5 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时间为
      T-4 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
      T-3 日
                      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日期                                发行安排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T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
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
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T-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网下路演
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律
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礼
品、礼金、礼券等。主承销商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
全程录音。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
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公众
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内,
具体信息参阅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
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跟投数
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139.5870 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即 418.7610 万股,且认购金额合计不
超过 15,00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
机制规定的原则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浙商投资。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浙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将按照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数
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139.5870
万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
定。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
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
行调整。
   浙商投资承诺,如其最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则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
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
的 15.00%,即 418.7610 万股,且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15,000.00 万元,具体列示
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
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金额的,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
将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
露。
     (四)限售期限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浙商投资跟投(如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其
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均为 12 个月。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
行核查,并已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
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T-1 日)进行披露。
     如浙商投资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
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
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
价及网下发行。
下发行实施细则》和《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
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
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 6,000 万
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
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
资者应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
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
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
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 ( T-5 日 ) 中 午 12:00 前 通 过 浙 商 证 券 投 资 者 平 台
(https://thfx.stocke.com.cn/kcb-web)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
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六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限制名单、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
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
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配售对象;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
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
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1 月
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
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
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
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
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纳百川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
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
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网下投资者条件,并按要
求 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 T-5 日 ) 中 午 12:00 前 通 过 浙 商 证 券 投 资 者 平 台
(https://thfx.stocke.com.cn/kcb-web)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纸质版原件
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主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及核查
材料。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其向主承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
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
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
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
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
   投资者请登录浙商证券投资者平台(https://thfx.stocke.com.cn/kcb-web),并
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
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 google chrome 浏览器),在 2025 年
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主承销商
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
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
骤在2025年12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纳百川—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
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
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六步:点击“提交审核”,等待审核结果。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浙商证券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
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客户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
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客户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
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
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
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
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
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
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
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
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
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
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私募理财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
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
文件;
  (6)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需向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
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电子版和 PDF
盖章版等。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
擅自改动模板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
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1 月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按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配
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
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
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
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
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
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
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电子版中的总资产
金额与 PDF 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
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
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
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
供材料未通过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
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
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
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
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
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
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参考。网下投资者应合理、审慎使用首发证券项目主承销商提供的投
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开或者泄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
容,或者发表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不实或不当言论,对网下发行秩序造
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
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
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
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法规及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
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
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
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上午 8:30 至询价日
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
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
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
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
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
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
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
资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
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78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9.89%。每个配
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
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
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T-9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请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上午 8:30 至询价日
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
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
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产品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总资产金额应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
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报告》的产品总资产金额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1
月 25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浙商证券投资者平台提交的《网下配
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
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请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
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按《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
然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1 月 25 日(T-9 日)的产品总
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
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
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
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
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
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78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
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
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
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
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
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证券业
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78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
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资产规模申购的,则
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列入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限制名单、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
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
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2025 年 12 月 1 日(T-5 日)中
午 12:00 前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
金;
  (10)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
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证券业协会
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下列行为的,主承销商将及时
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的委托,代其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
就上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一致等情形的;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
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
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
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
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
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
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
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
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
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
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
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
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
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5 年 12 月 5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
披露。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
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若网下投资者管理的任意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申报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则该网下投资者被视为有
效报价投资者,方有资格且有义务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的 9:30-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录入申购单记录,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
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足额
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的 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
易权限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
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
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
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
一,即最高不得超过 6,5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并可同时用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申购多只新
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
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资
金,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
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
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T 日)
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
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T-1 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二)在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
数未超过五十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五十
倍且不超过一百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一百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前述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扣除战略配售数量
计算。
  (三)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四)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
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T+1 日)在《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
参与网下配售。
  (二)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条件的网
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投
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两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
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
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
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如初步
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
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
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
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
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
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T-4 日)前(含当日)向主承销
商及时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
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T-2 日)
前(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T-4 日)前(含当日)
向主承销商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
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证券业协会备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T+4 日)对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露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
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的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
效配售对象,应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
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
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注册登记的银行
账户一致。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
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667”,未注明或备
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
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遇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不可只
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主承销商将在 2025 年 12 月 12 日(T+4 日)刊登的《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
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及时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
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
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
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
和配售业务、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
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
务、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
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
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
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按一百八十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
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
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四)未缴款情况处理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
由主承销商包销。
  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
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可不为 5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
主承销商包销。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
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
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足 10 家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一致意见;
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
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
值);
购的;
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
责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深交所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
中国证监会。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
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
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贤
  联系地址:浙江省泰顺县月湖工业区分泰路 59 号
  联系人:陈超鹏余
  联系电话:021-6332722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80106022、80105911
                               发行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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