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包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