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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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公司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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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均属内幕信息: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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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一) 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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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
     股以上(含 8 股);
   (三) 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 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 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 公司披露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
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三)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附件四),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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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
《保密协议》(附件三)、《承诺书》(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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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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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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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   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登记
               身份证号码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注         登记人
号   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内容                    时间
                                        (注 2)                      3)
    公司简称:雄韬股份                       公司代码:00273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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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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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涉及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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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保 密 协 议
 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 2、因工作需要,乙方在甲方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前,有机会获取该等未公开信息,而成为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贯彻
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甲、
乙双方就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
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数据。
 第二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三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乙方有义务
向因工作需要而有机会获得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者传达前述第二条中的各项规定,
提醒其自觉遵守。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日期:                                 日期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四:
                    承诺函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
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涉及贵公司重
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
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
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
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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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
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
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部提交其本人及其直
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
万以上六十万元以年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
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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