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
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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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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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经营管理
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满;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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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得
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
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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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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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
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
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
托人;
(六) 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
行使;
(七) 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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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
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
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
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十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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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系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系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士。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
辞职应当在股东会委任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
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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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
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会全权决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
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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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
总经理等行使决策权。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述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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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的决策权限如下: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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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提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
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
单位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
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董事;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单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
(四)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
召开一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通知
各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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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且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
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二十六条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公司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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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该等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
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
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
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 3 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 2 日仍未收
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
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2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
见;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4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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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列席会议人
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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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八条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
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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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议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
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四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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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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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
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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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