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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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时
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性文件及《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时,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
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其交易行为应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在于规避和防范风险,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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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合约金
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
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期限,以有效规避外汇汇率风险。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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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签署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筹集资金及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发起请示、业务操作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账务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门基于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外币币种、金额及期限进行分
析,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财务部门总监审核后,按审
批权限经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向金融机构递交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申请,签署业务协议,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要素(合约类型、价
格、金额、币种、交割期限等);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跟踪交易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易违约风险,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四)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内部风险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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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需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
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
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须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
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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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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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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