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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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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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
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
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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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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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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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
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上述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时,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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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公开发行股票、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等重大事项的提案,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会提案,保证同
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明确清晰。
   第二十五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
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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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之间的关系、相
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
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
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
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
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情形外,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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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
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
   第三十二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还
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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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若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
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
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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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召开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
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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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关于持股变动比例及程序等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等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和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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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八
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提名人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同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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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
下:
   (一)公司股东会表决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投票表决权等
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定选举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在行使投票表决
权时,有权决定对某一董事候选人是否投票及投票股份数;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分别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定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名下注明其投入
的投票权数;对于不想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应在其名下注明零投票权数;
   (三)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四)投票表决结束,由股东会确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清点计算票数,并公
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额,确定董事人选;
   (五)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六条 (六)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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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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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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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时就
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
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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