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监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监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
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
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忠诚、廉洁、担当、高效”的工作原则,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中接触或知悉的所有商业秘密履行保密
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培训计划应当纳入公司整体员工培训规划,费用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四条 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认
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监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监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监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年至少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监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
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
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 监审部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障监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
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
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召开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
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阻挠、破坏审计工
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
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监审部有权建议
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有权
向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
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计划:监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
年度工作总结,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已列
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监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
据公司董事会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
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
抽调其他专业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发送内部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专项审计 3 个工作日
前将内部审计通知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
点,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资产,
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现场工作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
结果并交换意见后,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有异
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
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将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审部。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
将予以通报,必要时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审计档案销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内审人员可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
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
究内部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拒不整改或者报复陷害内部
审计人员的,公司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
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