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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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及其他支出;代为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
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
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五条   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上市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
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财务总监及负责
公司与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
前述人员统称为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
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
况发生。
  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
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公司利
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
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关联方提起法
律诉讼,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若
防范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关联方通过“以
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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