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聘任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相同。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
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
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电子通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通知。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