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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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会议并签发会议文件;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会前提交审议及表
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
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持有不同意见,应当在签字时一并注明。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
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工
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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