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 香溢融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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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为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对
口办事机构,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具备履行预算与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成员补足人数。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选举出新的成员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预算
与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参
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
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成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预算;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
对其发表意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预算与审计委
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预算与
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
议相关议案。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对外
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
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预算与审
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预
算与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预算
与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
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二)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预算与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预算与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
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
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应当
亲自出席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
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将相关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当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
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
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和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相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
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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