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调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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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5-056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
分别收到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调整,赵怀球先生申
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汪咏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
职务后,赵怀球先生仍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汪咏梅
女士仍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等职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赵怀球先生、汪
咏梅女士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在任
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在任职
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调整的议案》,同意聘请谭新乔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请赵
怀球先生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请汪咏梅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
件。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谭新乔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湘潭
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质检处副处长、成品分厂副厂长、董事长,湘潭电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成品分厂厂长、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新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65,964 股,通过中信建
投股管家湖南裕能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谭新乔先
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赵怀球先生,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曾任湘潭电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分厂副厂长、分厂厂长、董事会工作部对外投资经理,靖西湘潭电化科
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对外投资经理、总经理
助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湘潭裕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怀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9,791 股,通过湖南裕
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湘潭裕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赵怀球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汪咏梅女士,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湘潭电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湖南裕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铜陵安伟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咏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641 股,通过湖南裕
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现任职务中,湖南裕
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之外,
汪咏梅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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