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 香溢融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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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整体监督效能,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内
部审计工作规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财务信息及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
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
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
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
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我方管理为主的合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各单
位)。其他参股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设机构、全资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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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以及
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依据本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内部审计部门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
监督指导。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具
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水准。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及
操作实务等审计技能。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
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
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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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临时
抽调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
在公司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
作;
     (六)内部审计部门参与重要节点的过程监督、提供审
计服务的除外。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工作重点,组织安
排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根据公司要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特定事项调查
等其他专项审计;
     (五)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对已审项目开展后续跟踪检
查;
                              —3—
  (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
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
以下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台账和
现场勘查相关实物,查阅相关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会议记录;检查相关计算机系统及
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
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事项,提出制
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依据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
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四)对妨碍、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
员,经上级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五)客观、公正地向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及
有关部门反映内部审计信息,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
升效益的建议;
  (六)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
展需要,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预算与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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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成立审计组,研究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
式、时间和相关要求。审计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
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
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如突
击检查、飞行检查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
内部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
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
司主要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
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编
制审计工作底稿。实施审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向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不少于 2 名,并出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可采取
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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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
况。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与被审计对象保
持充分、良好的沟通,可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
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
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结
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应当包含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要求、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
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上有关佐
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作
出说明,并连同审计报告与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部
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经相关审议
程序后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部
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并附上有关佐证材料,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及时跟踪检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对审计结论和整
改要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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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或上一级审计机构提出,并
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或上一级审计
机构应及时作出处理,异议期间被审计对象应服从原审计结
论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可
疑、异常情况的,可执行特殊程序:
  (一)可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或查询,要求其
作出说明;
  (二)经上级批准,可根据特殊事项成立临时审计组,
并有权立即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
项目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
计工作底稿、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
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原审计事
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坚持揭示问题与
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
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
实行分类整改。
  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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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
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
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
责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
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
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适时将上年审计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当年审计计划。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内
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挂号,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
类型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内部审计部门进
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单位
或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用审计告知的形式,对审计发现的
相关问题或事项,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要求相关部
门、单位加强管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等,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通报。审计通报可以书面通报,也可以会议通报。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
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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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
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
举报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司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实施内部审计;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
告;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五)违反回避规定;
     (六)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9—
及时报告;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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