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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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深圳
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1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8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
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二路鸿辉工业园5#厂房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通
过 深 圳交 易所交易 系 统进行 网 络投票 的时 间为 2025年 11月26 日9:15-9:25 、
为2025年11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深
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8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210,39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1808%。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315,38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3.8468%。
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
果和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35%;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247,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49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635%;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7,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49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635%;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7,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49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635%;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247,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49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635%;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87%;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3%。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1%;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6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1%;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6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1%;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6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7,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635%;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1%;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6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1%;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6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1%;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9%。
  表决结果:同意 74,24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61%;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9%。
  表决结果:同意 74,245,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462%;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8%。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245,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462%;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90%;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8%。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52,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8,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2.8027%。
   表决结果:同意 74,125,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1,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9830%。
   表决结果:同意 74,12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1,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9816%。
   表决结果:同意 74,12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1,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9816%。
   表决结果:同意 74,128,3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11.1706%。
   以上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吴世杰先生、吴斌先生、
吴承辉先生、吴文健先生和黄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07,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1.4350%。
   表决结果:同意 74,107,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1.4354%。
   表决结果:同意 74,1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2.6221%。
  以上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表决结果,ZHAO YONG(赵勇)先
生、李表正先生、吕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梁嘉颖
                               刘玉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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