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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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含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注到专门会议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会议进行
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书面意见须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
进行研究讨论: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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