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9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无锡 明 阳 氢燃 动力 科 技 有限 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明阳氢燃”)
本次担保金额 500.00 万元
担保对
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2,500.00 万元(含本次金额)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特别风险提示 资产 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控股子公司明阳氢燃的经营周转需要,明阳氢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500.00
万元;公司为前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保证
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
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
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
期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经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为明阳氢燃提供的担保最
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
本次担保预计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担保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5 月
(公告编号:2025-025)
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无锡明阳氢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75.9016%,无锡永才正宇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0984%
法定代表人 王永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MAC4N9JM3G
成立时间 2022 年 12 月 8 日
注册地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塘路 2 号
注册资本 2,033.33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一般企业
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
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试验机制造;汽轮机及辅机
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发电
经营范围 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械电气
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
氢设施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业
工程设计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未审数) (未审数)
资产总额 5,072.70 4,023.2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3,782.75 2,074.81
资产净额 1,289.95 1,948.43
营业收入 1,121.53 685.28
净利润 -227.26 -218.6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就明阳氢燃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与债权人兴业银行
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
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
《最
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
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
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
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
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
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
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
为准;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
(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
分。
公司就明阳氢燃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与无锡永才正宇动
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兴业银行 500 万元贷款反担保合同》,无锡
永才正宇动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公司履行主担保责任可能产生的损失
按照其持股比例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明阳氢燃法定代表人王永志先生及其配偶韩茹女士以自然人身份与兴业银
行无锡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即“债权人”)
与明阳氢燃(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周转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明阳氢燃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明阳氢燃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周转需要,明阳氢燃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公司经营管理,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担保责任的履约担保涉及的金额),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的 20.53%;根据日常营运需求及项目建设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8,082.2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的 9.84%。
除对承德县山泰洁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洁源”)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5,880.00 万元的担保总额外,上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4)。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为承德
洁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880.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