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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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章之菡、邱世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从业
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和《从业
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
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的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4:50;(2)网络投票时
间:2025 年 11 月 26 日特定时间段。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交 易 时 间 , 即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朱江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人员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0,830,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4078%。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112,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09%。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
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候选人和公司聘任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
统计表,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28,441,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6427%。
         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
                         代表股份28,441,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42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 8 项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
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会所审议提案进行了表决,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现场
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
计,并在审议相关提案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
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均获得出席会议和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346,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628,1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34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4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628,0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346,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628,1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347,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2,628,7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346,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2,627,7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346,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2,627,7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924,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1%;
反对 3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弃权 307,4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206,4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58%。
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920,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
反对 43,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307,4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202,1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58%。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以上表决议案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
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
                                 (盖 章)
                        单位负责人:
                                 (李栩伊)
                        经办律师:
                                 (章之菡)
                        经办律师:
                                 (邱世豪)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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