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冯宇航律师、付慧琪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
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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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2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泰
路 11 号复旦科技园 2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61,887,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7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284,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2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股份 18,60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438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1,003,500 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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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1,00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24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同
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219,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05%;
反对 6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6%;弃权
份总数的 0.0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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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4.7334%;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5%。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218,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82%;
反对 6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4.5939%;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191,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43%;
反对 6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7.3044%;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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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217,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63%;
反对 6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4.6139%;弃权 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21,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3%;
反对 1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3498%;弃权 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04,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3%;
反对 1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3%;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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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1136%;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17,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7%;
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7583%;弃权 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91,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1%;
反对 1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2332%;弃权 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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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09,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
反对 1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5.6851%;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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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曼蔺
经办律师:
冯宇航
经办律师:
付慧琪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