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监管指南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审阅了《浙江盾
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内容,经公司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对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因主动辞职的 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6.61 元/股回购;因被动原因离职、工
作调整的 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 6.61 元/股加利息(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本次回购注销共涉
及上述 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98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
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意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工作调整原因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
销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16.80 万份。本次注销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注销事项。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