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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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福莱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福莱新材不
提前赎回“福新转债”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 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许可[2022]2891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23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年 1 月 4 日公开发行了 429.01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42,901.80 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1 月 4 日至
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二) 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福新转债”,债券代码“111012”。
   (三) 可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
新转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4.02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9.56 元/股,相关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事项详见公
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条件的赎回条款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
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56 元/股的 130%(含 12.43 元
/股),已触发“福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
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
本次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且在未来
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如再次触发“福新转
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6 年 2 月 26 日之
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福新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
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次“福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福新转
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福新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
体未来拟减持“福新转债”的,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莱新材本次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福莱新材本次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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