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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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规范运
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
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
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一),切实做
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二),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
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
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
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
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
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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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
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
内部审批程序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但其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一: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 作
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
日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二: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   □豁免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 是     □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 是     □   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 责 人
     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 注
  注:提交本表格申请时,应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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