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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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
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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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应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各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以及在册投资者、潜在
投资者;
  (二)相关新闻媒体,包括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参加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或投资者来访接待;
  (六)投资者机构策略报告会或走访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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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八)电话咨询;
  (九)邮件沟通和邮寄资料;
  (十)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一对一沟通。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
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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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
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
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供可回答范围。若
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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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
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均无权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代表公司发言。
  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并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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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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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
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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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
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报董事长审批。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
题回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按要求予以披露。
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调研或沟通前,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留档保存,并按规定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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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
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对外发布
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如发现其中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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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日期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2: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承诺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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