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
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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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不得与财务部门人员兼职。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
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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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
内容;
(七)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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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审计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建立审计档案、定期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由内审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
作。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
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公司总裁或有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审计委员会提出修改草
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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