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由股东会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
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各部
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
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
方案。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
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搜集初选人的人选资料;
(三)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四)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
知时限要求。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和专人
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
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
委员至多可以接受1名委员的委托。接受2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提
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提名委员会工作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届满”包含本数,“低于”不
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后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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