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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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
行职务。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
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公司各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使权益条件成就;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应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独立意见;
 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
 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
 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五)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七)   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的执
行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
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
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届满”包含本数,“低于”不
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后续修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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