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为
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公司经营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
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经营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
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及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
高效运行;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六)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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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
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
各种业务和事项。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
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
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
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特别要明确单位、部门、岗位之间的指责,管理
授权应适度、明确。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
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
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
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现场审计业
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章 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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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
险意识的综合因素,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
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
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一般应当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
析、风险应对等程序进行。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
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八条 内部控制体系涵盖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有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贯穿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各个环节,以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
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
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
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
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循环:
(一)销货及收款循环。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
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及付款循环。包括采购申请、进货或采购原材料和劳务、处理采购单、验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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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填写验收报告书或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等的
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循环。包括拟定开发计划、计算开发成本的政策及程序。
(四)固定资产循环。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盘点、处置
的政策及程序。
(五)货币资金循环。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
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六)关联交易循环。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
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七)融资循环。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
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八)投资循环。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及其他长、短
期投资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九)研发循环。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
等的政策及程序。
(十)人事管理循环。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
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
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印章使用管
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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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五)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
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
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
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
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
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结合其内部控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及时
通报情况和反馈信息,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提交并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声明公司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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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声明已经遵循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了自我评估;
(三)对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四)声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合理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如果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有关的重大缺陷及其
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六)保证除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
(七)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出日之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如果内
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依法应当披露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
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政策与指导原则,督
导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监督管理分、子公司重大财务、经营事项,包括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
合同等的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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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总部分管负责人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
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七)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
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稽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比照对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的制度,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
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
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
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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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审议须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
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
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
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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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
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
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
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
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
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
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
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
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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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
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四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
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
归还情况,并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
时报告财务部。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
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
债权时,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
公司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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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
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
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
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月底向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
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
须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
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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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
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
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的变化需合理
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报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
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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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
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
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
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处置对外投资的
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
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并公开发布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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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档案管理,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
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在公司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若信息
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
第八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
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
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八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以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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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求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通过
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
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
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评价报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八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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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十七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核
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十九条 外部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落
实内控缺陷的整改和后续审计工作。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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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长亮科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签字确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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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锋 张苏彤 赵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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