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 方正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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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是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工
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总裁和有关专业
人士组成,公司总裁任工作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工作组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相关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
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须至少提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形式一般为现场、电话会议或者现场与其他
方式结合,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传真、电
子邮件等)进行。会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参会委员书面签署或电子邮
件回复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工作组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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