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第六条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由于其
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解除其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
产生新的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
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
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条
生新的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例规定的职权。
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
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第七条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董事及高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
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等;
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督;
(四)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价;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薪酬计划或者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薪酬与考
第九条 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关
第十九条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与会 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该委员应回避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记录或者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
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
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 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
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 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试行。
具体内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