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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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由于其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除其委员职
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
前,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
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会议召开前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
并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名委员会委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中应注明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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