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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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主动辞职或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追责追偿方案,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追偿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如有)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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