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19: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时,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
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
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
所上市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
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
收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赔
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金泰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